商标异议

商标被他人提起异议,应积极组织材料答辩,争取自身商标注册成功


商标异议申请是指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时,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认为该初审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或权利存在冲突,进而以书面理由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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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商标异议所需材料说明

常见问题

商标异议不成功,可否进行复审?

如果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异议不成立,异议人不能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被异议商标将直接被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异议人如果不服,只能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对其提出无效宣告。

哪些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3)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申请商标异议应该提供哪些文件材料?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1)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3)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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