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通过PCT途径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外国专利,须在首次申请12个月内向目标国家递交申请文件;而通过PCT申请外国专利,则可以在优先权日的30个月或31个月内递交申请文件即可。
PCT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巴黎公约的补充协议。从程序上来说,PCT只是比巴黎公约多了一个国际阶段的程序。在费用上会多出一个国际阶段的申请费用。
另外巴黎公约是可以受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PCT只能受理发明和实用新型。
注:PCT途径图中的“(可选)”是除最初申请费等费用以外,需要收费的项目,一般考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创性,国际检索报告内容就已足够,无需进行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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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CT比巴黎公约多出了18个月时间,可以用来进一步验证市场及选择目标国,这也是PCT途径更受到跨国企业青睐的原因之一。
(2) PCT在国际阶段会提供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会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性问题进行描述,因很多国家的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均会参加此检索报告,此报告具有比较强的参考性,经过对检索报告的分析评估,可以为申请人提供获权前景的预判。申请人可以根据该检索报告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再进入各个国家阶段。如果检索报告显示可专利性较差,可选择放弃进入目标国,可节省后程进入国家阶段费用。
(3) 另外,采用PCT也可在费用以及申请程序上产生优势。由于多了国际阶段,虽然采用PCT途径需要额外缴纳该阶段的费用,进入外国国家阶段之前明显要高于巴黎公约途径,但是对于专利申请进入3个以上国家的申请人,由于不用分别采用多国语言来填写多个表格,并且已经缴纳了国际阶段的检索费获得了国际检索报告,进入某些国家会有检索费的减免,因此PCT途径的总费用较巴黎公约途径可能会有所降低。
其次巴黎公约效力范围较窄,一表一国,分别申请,且申请材料需用指定语言,并只在提出申请的单一或者少数几个国家有效,麻烦程度较高。PCT效力范围较宽,一表多国,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申请材料可用母语,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1)PCT申请是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由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布的,因此不存在在某些国家公开,在某些国家不公开的情况。
(2)根据2004年修改的细则,目前PCT申请提交时自动全部指定所有指定国。除非在国际申请提交后特别排除某些指定国,否则PCT申请自国际申请之日起,即在所有指定国享有一般国家申请的法律效力。
(3)PCT只是一个专利申请程序,而不是专利授予程序,最后的授权决定是由各个指定局作出的。故只有在指定局获得授权,才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当客户的新产品或新技术需要上市或者出口海外时,针对特定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分析专利侵权风险,出具新产品风险预警报告。